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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走私废粉末涂料案宣判11个被告单位分别被处罚金 3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5年06月02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挂牌督办,全国最大的走私废粉末涂料案6月1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对扬州市巨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11个被告单位分别判处7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钱志宏等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6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挂牌督办,全国最大的走私废粉末涂料案6月1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对扬州市巨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11个被告单位分别判处7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钱志宏等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6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单位扬州市巨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蔡华等14名被告人,联系、购买国(境)外企业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过期粉末涂料运输至国(境)内加工、销售;通过被告单位上海联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5个货代公司及钱志宏等7名被告人代理进口通关业务,共同向海关隐瞒所进口的废粉末涂料系废物的真实情况,并使用不同的商品名称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粉末涂料。在此过程中,部分上述代理废粉末涂料进口通关业务的被告单位、被告人亦直接从国(境)外联系、购买废粉末涂料或者相互代理进口通关业务,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粉末涂料至国(境)内加工、销售,总量约达24049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扬州市巨澜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钱志宏等33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向海关隐瞒所进口的废粉末涂料系废物的真实属性,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仲新建在宣判结束后接受了记者的釆访。她说,走私废物罪属于环境刑事犯罪。近年来新类型的环境刑事犯罪层出不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不断向我国走私废物,以转移本国及地区污染,污染危害我国环境,以刑事手段对走私废物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刻不容缓。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关于本案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废物,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仲新建认为,从涉案货物再次利用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其应当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证人刘泽曦证言证明,废粉末涂料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证言得到证人徐彬烘、徐圳河关于废粉末涂料的处理方式及鉴别报告中关于“样品灼烧后残渣成分及含量中含氯、三氧化硫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相互印证,且被告人贡跃华、蔡华等多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对于进口的废粉末涂料中不能使用的废料,一般都是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因此涉案货物在再次利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应当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范畴。同时从涉案货物的价格也侧面印证了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由于处理固体废物成本较高,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发达国家向其他地区转移固体废物的现象。本案多名被告人当庭供述证明,涉案废粉末涂料多来源于国(境)外垃圾回收商,其进口价格普遍低廉,甚至出现外商赠送的现象,因此废物报关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商品价格。

第二,关于被告人主观意思不知能否成立该罪。仲新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本案各被告人均有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以明显低于粉末涂料正常价格进(出)口涉案货物,各货代公司以明显高于正常代理费用代理进(出)口业务的行为,而被告人贡跃华曾因走私废粉末涂料、被告人钱志宏曾因低报价格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各被告人均无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因此均应当认定本案各被告人主观明知涉案货物是废粉末涂料,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如前所述,从证据角度,各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所称被告人主观不明知代理走私进口的涉案货物系废粉末涂料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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