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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落实新环保法限制VOC排放

2014年10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摘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争取“零排放”。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争取“零排放”。

  对此,广东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负责人表示,将从5方面落实新环保法有关规定,实现全省VOC污染控制和治理:

  一是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制订低硫散煤及制品、涂料、油墨等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算体系。

  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三是控制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四是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

  五是对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标签:环保法VOC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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