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型多变、风格各异的外立面不仅是建筑的“脸面”,也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今后,建筑外立面设置将有“硬杠杠”。涂界记者注意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8年3月29日公布了《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要求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使城市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形成环境优美、风貌传承、特色鲜明的城市印象。
在规划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建筑需要设置广告、门头牌匾、公共标识、夜景照明、空调机位等设施,应当按规定报批,并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
在规划设计层面,《办法》要求,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按照“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统筹兼顾,力求优美创新,体现青岛风貌特色传承和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尤其是在历史风貌保护区的建筑外立面,应当严格按照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进行设计。
在维护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建筑外立面的清洁时间,如玻璃幕墙,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办法》强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的,由城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