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排放毒性VOCs的排放源,必须执行国家毒性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ationalEmissionStandardsforHazardousAirPollutants,NESHAP),该标准代表了最大可控技术(MaximumAchievableControlTechnology,MACT)水平。其中涉及到涂料涂装的主要有家电表面涂层、汽车和轻型卡车表面涂层、木结构建筑产品表面涂层、木家具表面涂层、造船及船舶修理表面涂层、金属家具表面涂层、金属卷材表面涂层等。造船及船舶修理表面涂层标准主要规定了不同类型和功能的涂料中VOCs的含量限值(表1)。
标准中对用于造船设施23种涂料的VOHAP含量制订了限值,为每单位体积的涂料减去水和减去(豁免)几乎不会进行光化学反应的成份VOHAP的质量来表示的。
标准中同时制订了符合性程序。根据该程序要求,污染源(造船或修船厂)必须每个月证明其挥发性有害空气污染物(VOHAP)的排放符合标准限值要求。船厂有多种选择方案可以证明其符合性:
(1)船厂可以按照涂料制造厂的证明,证明供货态涂料有机挥发物(VOCs)含量的符合性。如果在不添加任何稀释剂的情况下使用供货态涂料的话,船厂可以用证书等书面形式证明该批涂料的涂敷态VOCs含量等同于供货态VOCs含量。如果证明的VOCs含量低于上述表中规定的23种船舶涂料的VOHAP的限值,则达到标准要求;
(2)如果每种涂料稀释剂的实际用量均小于最大许用稀释剂量,则可证明是符合的;
(3)船厂可以提供所有涂料稀释剂的实际总用量小于最大许用总量的数据,证明其符合性。
(4)船厂还可以通过测量涂料的实际VOHAP含量证明其符合性。标准要求加强所有主要固定污染源的监督和符合性鉴定。通过足够精确、可靠、规定频次的检测,来确定在报告期内的符合性是否持续。
除了国家标准外,美国加州各地区也发布了针对造修船企业排放的法规。这些法规中对涂料中VOCs的限值提出了要求。企业使用涂料的VOCs含量必须小于法规的要求,或者VOCs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可达到85%及以上。
欧盟自1999年颁布了涂料环保限值指令1999/13/EC,2004年对该指令进行修改,发布了指令2004/42/CE,以减少装饰涂料、汽车涂料和清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该指别在2007年和2010年分两个阶段实施。2010年欧盟发布《工业排放指令》(IED,2010/75/EC)后,将涂料环保指令纳入其中。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96/61/EC、2008/1/EC和2010/75/EC强调多环境介质(水体、大气、土壤、噪声等)的统一管理,引入许可证制度,规定基于最佳可用技术(BestAvailableTechniques,BAT)的污染排放限值(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等效的技术参数或工艺措施,在不影响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灵活考虑了工业设施的技术特点、地理位置和当地的环境状况。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将工业生产活动划分为能源工业、金属工业、无机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废物管理及其他活动6大类,涉及VOCs排放的主要行业包括石油精炼、有机化学品、有机精细化工、贮存设施、涂装、皮革加工等。指令中提出了两种VOCs达标的方式:(1)达到指令中提出的VOCs排放限值,并提交年度或连续监测结果;(2)实施溶剂削减项目达到质量排放要求。针对造船行业的金属涂装工艺,指令中提出的VOCs排放限值如表7所示,包括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限值。针对不同溶剂使用量阈值,限值不同。根据指令要求,企业应每年递交监测数据,总有机碳排放平均超过10kg/h的点源需进行连续监测。对于连续监测,应达到以下要求:(1)24小时算数平均值不超过指令限值要求;(2)小时平均值不超过指令限值的1.5倍。对于非连续监测,则要求如下:(1)所以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不超过指令限值要求;(2)小时平均值不超过指令限值的1.5倍。
为配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指令以及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欧盟委员会出版了行业BAT参考文件(BREF),各成员国结合本国的工业污染控制实践,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标准。欧盟委员会BAT参考文件涉及到涂料涂装的主要有SurfaceTreatmentUsingOrganicSolvents和SurfaceTreatmentofMetalsandPlastics两个文件,主要的约束对象有铝质板材和配件、大型钢材连续涂层、铝质卷材连续涂装、印刷、汽车涂装、面包车、卡车,卡车驾驶室涂装、客车涂装、火车涂装、农业和建筑设备涂装、船舶和游艇涂装、金属包装涂装和印刷、塑料制件涂装、家具和木质材料涂装等。
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了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类、硝基苯类、非甲烷总烃苯胺类、酚类、甲醛、乙醛、丙烯醛、丙烯腈、甲醇、等13种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度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涂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