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制漆被告侵犯“长颈鹿”商标权,被要求赔偿100万元

11月23日,中漆集团有限公司披露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材料。根据材料显示,一名独立第三方指控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侵犯了其“长颈鹿”商标权。

材料显示,于2016年9月,中华制漆(深圳)作为被告之一,因一宗商标侵权纠纷指控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一名独立第三方指控中华制漆(深圳)侵犯了其“长颈鹿”商标权。索偿人要求我们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和印有该独立第三方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另外,索偿人要求我们(连同另一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索偿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000,000元。该案件已排期于2016年11月23日在中国法院开庭审理。

中漆集团表示,我们已委聘一间中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我们的特别法律顾问代表我们出庭应讯。董事已获告知,中华制漆(深圳)作为“长颈鹿”商标的合法获许可人,中华制漆(深圳)有权使用原告诉称拥有的商标。因此,董事认为原告提出的申索并无任何理据。

中漆集团称,除上文所讨论者外,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我们并无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遭任何第三方起诉,我们亦不知悉面临任何针对我们的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或索偿。

中漆集团在申请材料中披露的风险之一就是:我们可能卷入诉讼及监管程序,这可能需要管理层投入精力并令我们付出巨大费用及导致我们的业务受到干扰。

在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卷入诉讼及申索。一般而言,该等诉讼及申索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倘若我们的产品被证实有缺陷或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及规格,我们便可能负上产品责任申索。第二,我们可能会因雇员发生任何工业事故而面临索赔。第三,我们可能因侵犯独立第三方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面临申索。

中漆集团表示,我们过去曾经以及在未来亦可能卷入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诉讼及监管行动。若干法律程序可能涉及支付赔偿金及可能使我们的声誉受损。由于诉讼及监管程序存在固有的不确定因素,故我们不能准确预测任何有关法律程序的最终判决结果。不利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不论判决结果如何,任何诉讼或监管程序通常费用高昂且耗时甚久、干扰我们的日常业务营运及花费管理层大量精力。(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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