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并于2014年10月29日完成意见征集工作。

该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起草,除了规定木制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还对家具生产环节中的涂料性质、使用量、生产环节中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等生产流程也都做了详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意见稿规定,所有喷漆车间在进行喷漆作业时均应保持相对封闭环境,每个喷漆工位均要配置密闭排气系统;封闭喷漆车间进行喷漆作业期间,不得以搬运货物为理由随意打开门、窗;采用的水幕等处理设施在喷漆作业结束后要保证至少再运行10分钟才可关闭。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此次意见稿要求,木制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苯、颗粒物等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木材加工车间、喷漆打磨车间也都规定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控点浓度的限值。

本标准规范性附录A还提出了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

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应分别符合GB 18581-2009、HJ2537-2014的规定;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应符合GB/T 3186-2006的规定。

A.2 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可封闭操作环境或设备中进行;调漆车间、烘干车间或晾干房均要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涂料无组织逸散的VOCs导入污染控制设备。

A.3 所有的喷漆车间在进行喷漆作业时均应保持相对封闭环境,每个喷漆工位均要配置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4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9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企业还应同时保持治理设施每月运行的电耗、能耗等信息等。所有信息都要保存两年以供环保监察单位随时检查。

A.5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排污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A.6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A.7 封闭喷漆车间进行喷漆作业期间,不得以搬运货物为理由随意打开门、窗;采用的水幕等处理设施在喷漆作业结束后要保证至少再运行10分钟才可关闭。

A.8 涂装设备的涂料平均传输效率不得低于50%,采用喷涂作业方式的企业应使用喷嘴可调节喷枪,并且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喷件表面大小进行雾化程度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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