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东莞大宝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商标维权获得成功,日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被告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依据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先后做出的(2011)江蓬法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012)江中法知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文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大宝”、“大宝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涂料产品上以及宣传展示牌、宣传网站、宣传资料、名片等上面使用“大宝”、“大宝漆”、“中华大宝”、“中华大宝漆”等标识,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撤销www.gd-dabao.com网站。
三、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在其生产出售的商品上简化或突出使用“大宝”字样。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40万元。
五、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涂料报》的非中缝版面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以上述方式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而自判决以来,江门大宝化工以对外宣称公司经营不善、产品滞销、公司并无资产等理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鉴于江门大宝化工的不配合及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江门法院在2013年1月将江门大宝公司及其负责人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利用公告方式通告全国周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来这些列入“失信人”名单者不得进行任何贷款、并且限制消费、连飞机及软卧都不能搭乘,以警惕这些心存恶意的“失信人”,且未来对于这些“失信人”法院会再继续透过联网方式加强限缩相关人的任何消费及信贷行为。
为了更进一步使得江门大宝公司面对法院执行,江门法院在2014年至江门大宝公司进行了查封,扣押了生产设备及库存产品一批,并在2014年10月10日由广东高富比拍卖公司在江门市港口路进行了拍卖动作,有鉴于该公司属于小作坊的形式,并无较多的资产,其拍卖金额和法院判决的侵权金额尚有较大的差距,未来法院还是会对江门大宝公司及其负责人名下所发现任何新的动产及不动产继续执行查扣拍卖的工作,务必使其面对司法的判决。
东莞大宝化工方面表示,针对上述司法判决,公司会继续配合江门法院进行相关执行动作,务必使其从源头限制其可能有简化或突出使用“大宝”名称来源的产品,同时也希望各地经销商若是发现江门大宝公司还有简化或突出使用“大宝”或“大宝漆”的产品或宣传展示牌在市场上进行流通、销售或是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时,立即通知总公司或是当地工商局,公司必定会持续透过司法及行政手段对其进行查处。